——來源:福建省水利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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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福建省水利廳關于印發(fā)的《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(試行)》通知(閩水〔2018〕35號)第四條?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承攬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,達到以下標準的,在合同簽訂后,每一個合同項目得0.5分,累計加分高于5分時按5分計。
?。ㄒ唬┦┕雾椇贤_到100萬元;
?。ǘ┴浳飭雾椇贤_到50萬元;
?。ㄈ┛辈欤ㄔO計)、監(jiān)理、質量檢測、招標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達到30萬元;
?。ㄋ模┕こ炭偝邪贤蓄~施工、貨物、服務之一達到上述標準的。
“承攬項目”??申報按以上文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