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對2017年1月至4月嚴重交通違法、2017年1月至4月個人發(fā)生5起(含)以上城市道路顯見性交通違法、2017年1月至4月個人發(fā)生3起(含)非機動車類交通違法、2017年第二季度單位所有車輛發(fā)生5起(含)以上城市道路顯見性交通違法、2017年第二季度單位所有車輛發(fā)生2起(含)以上嚴重交通違法等5類交通違法信息進行匯總,現(xiàn)將具體情況發(fā)布如下:
一、2017年1月至4月嚴重交通違法人員(共3899名,詳見附件1)
(一)酒駕、醉駕、毒駕:(共1110起)
包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、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交通違法、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,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交通違法、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交通違法、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交通違法。
(二)營運客車超員違法:(共24起)
包括駕駛旅游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(shù)20%以上的交通違法、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(shù)未達20%的交通違法、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載客人數(shù)50%未達100%交通違法、駕駛旅游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(shù)未達20%的交通違法、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載客人數(shù)20%未達50%交通違法、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(shù)20%以上的交通違法。
(三)超速違法:(共19起)
包括定時速20%以上未達到50%的交通違法24起、上行駛超過規(guī)定時速20%以上未達到50%的交通違法、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、校車、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(guī)定時速50%未達80%交通違法、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、校車、危險物品運輸車輛以外的機動車行駛超過規(guī)定時速達到或者超過80%交通違法、駕駛中型以上載貨汽車在高速公路、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(guī)定時速20%以上未達到50%的交通違法。
(四)涉牌違法:(共616起)
包括故意遮擋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、不按規(guī)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、故意污損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、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、使用偽造、變造的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、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號牌的交通違法。
(五)涉證違法:(共2130起)
包括未取得駕駛證駕駛非汽車類機動車交通違法、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交通違法、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汽車交通違法、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非汽車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交通違法、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汽車交通違法、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汽車上道路行駛交通違法。
二、2017年1月至4月個人發(fā)生5起(含)以上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(共2782名,詳見附件2)
1、個人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5起以上10起(含)以下的2668名;
2、個人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11起以上15起(含)以下的84名;
3、個人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16起以上25起(含)以下的24名。
4、個人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26起以上47起(含)以下的6名。
三、2017年1月至4月個人發(fā)生3起(含)非機動車類交通違法(共171名,詳見附件3)
1月至3月個人發(fā)生3起(含)非機動車類交通違法人員為171名。
四、2017年第二季度單位發(fā)生5起(含)以上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(共37家,詳見附件4)
1、發(fā)生5起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企業(yè)為17家。
2、發(fā)生6起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企業(yè)為11家。
2、發(fā)生7起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企業(yè)為4家。
3、發(fā)生8至9起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企業(yè)為2家。
4、發(fā)生10至13起以上城市道路機動車顯見性交通違法企業(yè)為3家。
五、2017年第二季度單位所有車輛發(fā)生2起(含)以上嚴重交通違法(共15家,詳見附件5)
第二季度單位所有車輛發(fā)生2起(含)以上嚴重交通違法的企業(yè)為15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