——來源:中國知識產(chǎn)權報
本報訊 近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(下稱海淀法院)對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玩蟹公司)與被告福建板栗互動網(wǎng)絡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板栗公司)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,判令板栗公司賠償玩蟹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100萬元等。該案宣判后,板栗公司已提起上訴。
玩蟹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稱,其享有第12167617號“大掌門”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,核定服務項目為第41類在計算機網(wǎng)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,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。玩蟹公司發(fā)現(xiàn),板栗公司的《武林大掌門》卡牌手游直接使用了玩蟹公司注冊商標“大掌門”近似的商標,侵犯了玩蟹公司的商標權。
板栗公司認為,“大掌門”商標是圖文商標,其中文字“大掌門”為通用詞匯,不具有顯著性,同時玩蟹公司實際使用的“大掌門”字體及字體背后的圖形與涉案商標不一致,屬于非規(guī)范使用涉案商標。板栗公司還提出使用“武林大掌門”作為手游名稱系對整個武俠游戲內(nèi)容及特點的概況性描述,非商標性使用行為,認為“武林大掌門”這一手游名稱與玩蟹公司的涉案商標不相同也不近似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“大掌門”商標雖然是圖文商標,但“大掌門”文字是其中顯著性最強的部分。板栗公司將“武林大掌門”作為手游名稱使用,其中“大掌門”為該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,從文字讀音、含義上與“大掌門”商標構成近似,易使相關公眾產(chǎn)生混淆。板栗公司提供的證據(jù)僅反映“掌門”的含義,且將“大掌門”使用在網(wǎng)絡游戲名稱中,并不直接體現(xiàn)其本身含義,因此板栗公司的證據(jù)難以證明“大掌門”為通用名稱。因此,“武林大掌門”作為游戲名稱使用屬于能引起用戶極大注意力的商標性使用方式,并非就文字本身的描述性使用。板栗公司將“武林大掌門”作為手游名稱使用,屬于在同一種服務上使用與“大掌門”商標近似的商標,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,侵犯了玩蟹公司的商標權。最終,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決。
點評
根據(jù)我國商標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,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、展覽以及其他商業(yè)活動中,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??梢?,商標性使用的核心在于在商業(yè)中使用并用于識別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。
一般情況下,在游戲名稱中突出使用,顯然具有區(qū)分游戲來源的作用,屬于商標性使用。但實踐中也存在僅屬于描述性使用的情況,比如其名稱反映的即為該詞匯本身的含義,用來描述該游戲本身的內(nèi)容,而非為了明確其來源。而在該案中,被告將“武林大掌門”作為游戲名稱并非就文字本身的描述性使用,而是能使用戶通過游戲名稱的區(qū)分來識別該游戲來源的商標性使用。